(2013)杭西商特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0
案件名称
杭州钱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宝时骏铭品贸易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钱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宝时骏铭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商特字第23号申请人:杭州钱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鹤。委托代理人:夏晨晨、曹明群。被申请人:杭州宝时骏铭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瑾。申请人杭州钱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查。2013年12月17日,申请人杭州钱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钱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杭州宝时骏铭品贸易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杭州钱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