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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一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何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何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2235号原告王永刚,男,1975年6月3日出生。被告何肖伟,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刚与被告何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刚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刚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