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何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刚,何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2235号原告王永刚,男,1975年6月3日出生。被告何肖伟,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刚与被告何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永刚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刚负担。审判员 张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霍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