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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遵义市上海路凤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7533627-1。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健民,该公司员工。被告胡玥,女,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燕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穆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