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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执民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胡建波与焦曙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波,焦曙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胡建波。被执行人:焦曙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波与被执行人焦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焦曙光目前下落不明,其名下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柳西新村16号12幢102室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查封,但处置完毕尚需一段时间。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海执民字第157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韦甬军审 判 员  陈 杨代理审判员  王禹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 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