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54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许歌与杨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歌,杨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497-1号原告许歌。委托代理人孙磊,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朝辉,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义军。原告许歌与被告杨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5月3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归还10000元,下余9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偿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认杨义军已于本案起诉之前死亡。本院认为,许歌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起诉杨义军,但杨义军在原告起诉之前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冰泉审 判 员  梁 珍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屠琪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