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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常刑执字第3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李道品抢劫罪,李道品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道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常刑执字第3505号罪犯李道品。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9月1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0)张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被告人李道品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原犯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14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04年12月8日、2009年4月23日和2012年3月22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该犯在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李道品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1年被评为优秀互监组组员。2011年获初级危重病人护理培训合格证。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9月共获考核分121.3分,年度评估等次为B等,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李道品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道品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道品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五年九月十三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贤刚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聂景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