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孙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孙某,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某,女,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晓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9日在郓城县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农历2005年腊月21日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2006年8月4日生女儿孙某甲,2009年农历4月生儿子孙某乙。婚后经常因生活小事发生争吵。今年7月以来,被告在郓城打工,因孩子有病原告多次催被告回家,被告拒不回家。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回家,被告却坚决要求原告起诉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要求抚养两个孩子,被告依法支付孩子抚养费。被告侯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于2006年1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4日生一女孩孙某甲,2010年8月4日生一男孩孙某乙,现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书证记录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育有子女,只要原告珍惜夫妻感情,顾念孩子的利益,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侯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桂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