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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盐沈调确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冯育聪、冯培良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沈调确字第84号申请人:冯育聪。申请人:冯培良。申请人:何重娟。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林祥,系海盐县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冯培良、何重娟和申请人冯育聪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曹建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二申请人冯培良、何重娟和申请人冯育聪因房屋分割纠纷,于2013年12月5日经海盐县于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协议:一、申请人冯育聪、冯培良、何重娟共有的位于海盐县于城镇于城镇八字村同心12号的三楼三底二层房屋一幢(占地面积为125平方米),其中西侧一楼一底房屋一间分割给申请人冯育聪,该房屋归申请人冯育聪所有,其余部分房屋归二申请人冯培良、何重娟所有,楼梯间共同共有;二、各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沈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