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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西商初字第00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龙城铸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华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龙城铸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华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西商初字第0096号原告江苏龙城铸造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城铸造公司),住所地大丰市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江兴平,龙城铸造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飞(特别授权)。被告徐州华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华森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延长段李沃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城铸造公司与被告徐州华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城铸造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城铸造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城铸造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树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施 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