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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廖锡兴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锡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59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锡兴,男,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合浦县。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3)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锡兴犯抢劫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大文出庭支持公被告人廖锡兴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廖锡兴与“阿廖三”经预谋后,携带刀具到合浦县公馆镇廖屋村委会社角村村里的十字路口守候,伺机抢劫过往车辆。当被害人朱某某驾驶货车路过该路段时,廖锡兴与“阿廖三”即拦停朱某某的货车,向朱某某索要钱财,朱某某被迫交70元人民币给廖锡兴与“阿廖三”,廖锡兴与“阿廖三”嫌少,便爬上驾驶室持刀砍伤朱某某,劫走朱某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200元。经法医鉴定:朱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廖锡兴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廖锡兴与“阿廖三”经预谋后,携带刀具到合浦县公馆镇廖屋村委会社角村村里的十字路口守候,伺机抢劫过往车辆。当被害人朱某某驾驶货车路过该路段时,廖锡兴与“阿廖三”即拦停朱某某的货车,向朱某某索要钱财,朱某某被迫交70元人民币给廖锡兴与“阿廖三”,廖锡兴与“阿廖三”嫌少,便爬上驾驶室持刀砍伤朱某某,劫走朱某某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200元。经法医鉴定:朱某某损伤构成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廖锡兴的供述证实其伙同“阿廖三”抢劫被害人朱某某的事实和经过。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被被告人廖锡兴与“阿廖三”抢劫的事实和经过并辨认出被告人。3、鉴定结论及通知书证明在被害人的损伤构成轻微伤,该结论已经通知被告人。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5、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廖锡兴户籍和归案情况。6、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是累犯。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锡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锡兴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锡兴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锡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锡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5日起至2017年3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利军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开云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