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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鄢万福与谢玉林民间借贷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鄢万福,谢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鄢万福,男,汉族,宜都市人。被申请人谢玉林,男,汉族,宜都市人。申请人鄢万福与被申请人谢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鄢万福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玉林所有的生猪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谢玉林所有的生猪60头,并责令由被申请人谢玉林保管,查封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艾贻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