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区民初字第08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赵琼与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琼,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民初字第08111号原告赵琼。委托代理人杜德俊,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海东,重庆安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街73号聚金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宋春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赵琼与被告重庆聚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琼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40元,由原告赵琼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红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