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4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广东与李兰生、张丽娜、李述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东,李兰生,张丽娜,李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999号原告李广东。委托代理人孙承平。委托代理人衣婕。被告李兰生。被告张丽娜。被告李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东与被告李兰生、张丽娜、李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东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本院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高照国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人民陪审员 温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闻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