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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4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李广东与李兰生、张丽娜、李述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东,李兰生,张丽娜,李述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4999号原告李广东。委托代理人孙承平。委托代理人衣婕。被告李兰生。被告张丽娜。被告李述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东与被告李兰生、张丽娜、李述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广东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本院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高照国代理审判员  王 杨人民陪审员  温 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闻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