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李计平等确认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李计平,曹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清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安市南环东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李计平。被执行人:李计平。被执行人:曹金娟。关于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李计平、曹金娟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县调确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李计平、曹金娟逾期未履行(2013)邯县调确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武安市启信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59.4亩土地及其地上所有建(构)筑物和预交武安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局和武安市曹公泉工业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共计397.24万元征地款和十八台设备(设备包括:闸式剪板机一台/规格型号QL11Y-16*2500/金额28.5万元、数控切割机一台/规格型号CNC-4000/金额40万元、组立机一台/规格型号SZL-1800/金额25万元、龙门焊三台/规格型号SHL-4000/合计金额66万元、机械矫正机两台/规格型号SJZ-40/合计金额40万元、电动单梁起重机五台/规格型号LD5T*23M*9M/合计金额71.4万元、电动单梁起重机两台/规格型号LD10T*23M*9M/合计金额33.6万元、抛丸机一台/规格型号HJ10-18/合计金额50万元、电力变压器两台/规格型号s11-315/10和s11-100/10各一台/合计金额14.95万元)。查封被执行人曹金娟名下两套房产,第一套位于××××××××××××,建设面积33.5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邯房权证字第××号;第二套位于××××××××××××,建筑面积102.3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邯房权证国字第××号。二、被执行人李计平、曹金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计平、曹金娟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出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伍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紫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