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民初字第15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永兰与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民初字第1549—1号原告陈永兰,女,汉族,生于1939年11月15日,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纬六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田百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桥头市场珠宝路4排30号。法定代表人田百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田百年,该公司总经理。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武志升,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袁天增,该公司总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兰与被告三门峡百年农机装配有限公司、被告三门峡腾飞农机配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三门峡利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兰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兰在本院审理过程要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元,由原告陈永兰负担。审 判 长 吕丙林代审判员 张海熬代审判员 赵占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贠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