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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商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商初字第2444号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马塍路36号2幢101、103室。法定代表人:金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臻、廖沆,该公司职员。被告: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256号墅园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王安涛。原告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诉被告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小琼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臻、廖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0年开始从事买卖交易,双方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产品。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货物,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13年7月25日尚欠货款512370元。根据合同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应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违约金。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2370元、违约金21520元(按每天万分之四标准、从2013年7月25日暂计算至2013年11月7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诉请变更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8870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0203元(按年利率9.225%标准、从2013年7月25日暂计算至2013年11月7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产品购销合同16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及对违约金的约定。2、到货确认书11份,证明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3、对账单,证明被告对欠款数额的确认。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1年至2013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多份《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等产品。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013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对帐函,函件载明2013年3月9日至2013年7月25日,被告累计尚欠原告货款512370元。2013年9月9日,被告在对帐函上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对欠款数额进行确认。2013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367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货物,被告应当支付货款。根据双方确认的对帐函,截至2013年7月2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12370元,扣除被告2013年11月22日支付的123670元,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887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部分款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至今尚欠货款未付,故自对帐日2013年7月25日起,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主张按年利率9.225%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被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6.15%标准、计算支付原告自2013年7月25日至2013年11月7日的逾期付款利息6972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货款388700元;二、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逾期付款利息6972元(暂计算至2013年11月7日),自2013年11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388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5%另行计付;三、驳回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82元,合计7651元,由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1243元,由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08元,杭州立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小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心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