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张成芳与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芳,张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712号原告张成芳,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委托代理人冯骏,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林,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百和镇。原告张成芳与被告张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曾万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万军人民陪审员 苟大莲人民陪审员 郭龙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利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