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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54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196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文化程度初中。因本案于2013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2)第1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清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于2013年7月29日1时26分,酒后驾驶粤Y×××××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梁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41.0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珠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广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巡逻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南方医大司鉴中心(2013)毒检字第2002号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亲笔供词、身份材料及驾驶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惟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建议对被���人在拘役四个月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林耀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嘉智黎梓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