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皋石民初字第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潘秀平与薛金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866号原告潘某某。被告薛某某。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池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