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民初字第08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潘秀平与薛金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石民初字第0866号原告潘某某。被告薛某某。原告潘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池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