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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34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尹某与侯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东民初字第3429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某,公民身份号码东海县石榴镇兴隆村3-9号。原、被告因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必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