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日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吕涛与姜西华、牟宗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涛,姜西华,牟宗娟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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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保字第2号申请人吕涛,男。被申请人姜西华,男。被申请人牟宗娟,女。申请人吕涛与被申请人姜西华、牟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产等财产,保全价值1112.6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吕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牟宗娟名下的产权证号为第20100121064、2010012071号项下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姜西华名下的产权证号为第033900417、20100612024号项下的房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转让和其他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玉斌审 判 员 王东坤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佟楠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