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三涛与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涛,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71号申请执行人张三涛,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三涛与被执行人陕西双科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三涛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14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三涛自愿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7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静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