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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李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宗丽华与王娅、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丽华,王娅,王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宗丽华。被告王娅。第三人王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宗丽华与被告王娅、第三人王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娅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屋,担保人王涛自愿以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中的房屋、担保人王集山自愿以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屋各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娅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屋一处。二、查封担保人王涛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的房屋一处。三、查封担保人王集山名下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房屋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