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刘丙森、秦泗勇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刘丙森,秦泗勇,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青州市水源路。法定代表人徐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庆鸿,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春霞,该公司职工。被告刘丙森。被告秦泗勇。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日照市黄海二路十一号。法定代表人郑培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均栋、曲兰波,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德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峰,该公司职工。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丙森、秦泗勇、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春霞、被告秦泗勇、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均栋、曲兰波、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丙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1日23时35分,被告刘丙森驾驶鲁L×××××号大型卧铺客车沿东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顺行的原告司机李元军驾驶的鲁G×××××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原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刘丙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事故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08960元。被告刘丙森未答辩。被告秦泗勇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被告刘丙森系雇佣司机,被告秦泗勇系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由被告秦泗勇依法赔偿。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发生事故属实,被告秦泗勇系实际车主,该车辆挂靠在本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外由被告秦泗勇依法赔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辩称,投保交强险、商业险属实,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依法赔偿2000元,商业险不处理,不承担诉讼费等费用。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1日23时35分,被告刘丙森驾驶鲁L×××××号大型卧铺客车沿东红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红路201KM+890M处时,与顺行的李元军驾驶的鲁G×××××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致两车及货物受损,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丙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元军不承担责任。被告刘丙森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系被告秦泗勇,该车辆挂靠在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数额为1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李元军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系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损失有车损28710元,物损15500元,车损鉴定费2500元,检测费1400元,施救费413元,停车费170元,共计损失48693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报告、交强险保单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刘丙森与李元军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受损,事实清楚,临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予以认定,被告刘丙森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元军不承担事故责任。李元军驾驶的车辆车主系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丙森驾驶的车辆实际车主系被告秦泗勇,该车辆挂靠在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数额为1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1500000元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秦泗勇、被告刘丙森、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主张的车损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丙森、被告秦泗勇、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对车损重新鉴定结论均无异议,本院对此车损重新鉴定结论予以确认,车损重新鉴定费用30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自行负担。被告刘丙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答辩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潍坊市齐达运输贸易有限公司其余损失466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三、被告秦泗勇、被告刘丙森、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9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秦泗勇、被告刘丙森、被告山东省日照运总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名德审 判 员 薛 卉人民陪审员 王代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