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终字第4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立海与被上诉人周力、周欢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立海,周力,周欢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终字第4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立海。委托代理人曹君亚,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欢。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俊,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立海因与被上诉人周力、周欢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3)江宁民初字第16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立海于2013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立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能仁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6元,由上诉人刘立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文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左自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雪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