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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梁商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梁山华清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梁山县华清中学,李庆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梁商初字第1074号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丙名,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步礼,汉族,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庆峰,校长。被告:李庆峰,男,57岁,汉族。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华清中学、李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步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李庆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5月31日,原告与梁山外国语学校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梁山外国语学校供应多媒体教室设备、办公室网络设备等共计价款为567800元,梁山外国语学校先付定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全部履行了供应设备义务,但梁山外国语学校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此后梁山外国语学校的资产由梁山县华清中学接受,该学校由李庆峰接管,2006年3月17日李庆峰为原告写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08年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教学设备款2839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10000元。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李庆峰均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证明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梁山县华清中学签订了买卖合同。2、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清单一份,证明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给梁山县华清中学的具体设备情况及设备总价款567800元。3、2006年3月17日被告李庆峰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83900元,至今未还。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李庆峰未到庭,放弃了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三份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关联,本院均予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2005年5月31日,原告与梁山外国语学校订立《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梁山外国语学校供应多媒体教室设备、办公室网络设备、实验室设备、语音设备共计价款为567800元,梁山外国语学校先付定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全部履行了供应设备义务,但梁山外国语学校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此后梁山外国语学校的资产由梁山县华清中学接受,该学校由李庆峰接管,2006年3月17日李庆峰为原告写欠条一份,并承诺于2008年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李庆峰为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的校长。本院认为,梁山外国语学校购买了原告的教学设备,其资产后由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接受,并有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庆峰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欠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教学设备款2839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偿还,并应按2005年5月31日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与梁山外国语学校订立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110000元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李庆峰系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的法人代表,其向原告打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依法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教学设备款283900元,并支付违约金5678元。驳回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庆峰偿还贷款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59元,由原告济宁市育龙科技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被告梁山县华清中学负担416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言海审 判 员  王从侠人民陪审员  刘超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宜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