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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原告孔祥林诉被告刘登辉、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286-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林,刘登辉,郭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86号原告:孔祥林,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刘登辉,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郭丽萍,女,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林诉被告刘登辉、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登辉、郭丽萍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孔祥林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XX号XXXX公寓X幢XXX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XXX**号)作为担保财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登辉、郭丽萍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孔祥林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XX号XX公寓X幢XXX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XX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业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