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正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龙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正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龙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吉林市正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辽宁北路1号正垣彼岸生活A座7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毓斌,经理。委托代理人:马仁,吉林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龙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4号长城大厦8层804号。法定代表人:魏志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东,吉林鑫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吉林市正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龙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吉林市正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仁,被上诉人吉林市龙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侯广志审 判 员 毕雪松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