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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少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少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韦某甲,居民。法定监护人王某乙,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王兆勇,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发年。被告韦某乙,居民。委托代理人韦爱芳,男,193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宗波。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韦某甲与被告韦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甲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韦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柏 岩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人民陪审员 孟祥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戴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