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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109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钱经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审 判 员  刘 丽代理审判员  马苗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