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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卢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014)隆昌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昌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卢某,女,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李伯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