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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刘传与宋冬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一初字第101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组。委托代理人刘卫斌,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宋某某,男,40岁,汉族,住南县某某镇某某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对本案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审查,查明本案纠纷属劳动争议,且该纠纷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必经程序,该纠纷未经仲裁,则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聂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