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边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边民初字第47号原告李某某,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攀枝花市金江镇工业园区。被告褚某某,女,汉族,1973年5月23日生,农村居民,现住四川省盐边县新九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诉,系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杨某某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天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