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沈阳东瑞诚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佟庆茹、李玉燕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沈阳东瑞诚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佟庆茹,李玉燕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015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东瑞诚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柳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沈阳市大东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佟庆茹。委托代理人:王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燕。再审申请人沈阳东瑞诚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瑞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佟庆茹、李玉燕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一终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瑞诚公司再审申请称,一、原审认定的法律关系错误。佟庆茹与东瑞诚公司不存在雇佣关系,李玉燕雇佣佟庆茹。东瑞诚公司与李玉燕是承包关系,《承包合同》上虽然东瑞诚公司没有加盖公章,但不能否认《承包合同》的事实,该合同实际已经履行。该《承包合同》约定,李玉燕有招工权及安排新工人安全教育及操作培训的权利。而佟庆茹受伤原因是由于李玉燕未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佟庆茹在没有相应技能情况下就上岗操作,佟庆茹受伤赔偿责任应由李玉燕和佟庆茹共同承担。二、佟庆茹是农民,不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每天按照100元计算过高,精神抚慰金2万元过高。三、李玉燕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应作出对李玉燕不利的判决。四、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错误。佟庆茹答辩称:一、佟庆茹受伤时的厂房是东瑞诚公司从沈阳东润润滑油有限公司租赁,并有证人证言证实雇佣佟庆茹是东瑞诚公司。二、东瑞诚公司与李玉燕是否具有承包关系与佟庆茹无关,即使存在承包关系,也是内部承包,约定免责条款只对双方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三、佟庆茹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已长期居住二年以上,以城镇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对伤残标准按城镇标准正确,因佟庆茹从事的工作属于制造业,按2011年行业标准计算每天应为100元。佟庆茹生活地区的经济水平和现在物价状况,佟庆茹受伤的伤残等级为七级,精神抚慰金2万元正确。综上,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东瑞诚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关于佟庆茹与东瑞诚公司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问题。首先,佟庆茹虽未与东瑞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佟庆茹从事操作工工作的地点是东瑞诚公司租赁厂房内,此节事实东瑞诚公司没有异议。其次,两名证人证实了佟庆茹受伤时也在东瑞诚公司租赁厂房内。再次,东瑞诚公司主张佟庆茹受伤时租赁车间已经承包给了李玉燕,李玉燕负责该车间事宜,佟庆茹是李玉燕雇佣的,佟庆茹在从事雇佣期间受到损害应由李玉燕承担。经查,原审卷宗内由东瑞诚公司提供了发包方为(东瑞诚公司)与(承包人)李玉燕签订的《钢结构车间承包合同书》,从该承包合同中承包期限(2007年7月1日至2012年1月2日半年)、承包范围、承包价格、承包款的核算与支付的内容看,东瑞诚公司(甲方)与李玉燕(乙方)每月30日双方进行加工量的核算后,每月5-15日支付承包费。再从双方责任、其他事项的约定看,李玉燕必须服从东瑞诚公司的车间管理制度。另外,该《承包合同》体现的仅是企业内部在局部生产环节上采取承包方式,故该《承包合同》属于企业内部承包性质,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仅能约束合同相对人,不能对抗第三人。鉴于上述客观事实,可以认定佟庆茹受雇于东瑞诚公司,东瑞诚公司应对佟庆茹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佟庆茹是否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据此,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应当根据赔偿权利人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确定。本案原审卷宗内佟庆茹提供了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分局辖区派出所及社区证明,证实了佟庆茹从2008年10月开始一直在辖区内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原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佟庆茹相关费用正确。关于东瑞诚公司称每日按100元计算佟庆茹的误工费及支付2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否合理问题。经查,因佟庆茹从事的工作属于制造业,其误工费应按照2011年辽宁省制造业平均工资100元/日标准计算。佟庆茹因此次事故受伤,经司法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七级,原审酌定判定精神抚慰金2万元并无不当。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原审基于各方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东瑞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五、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东瑞诚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宇庭审 判 员  张颂秋代理审判员  王少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