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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淇滨法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尹小飞与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小飞,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淇滨法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尹小飞,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原阳县太平镇乡尹庄。被执行人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岳保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小飞与被执行人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3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2013)淇滨法执通字第24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其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年8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尹小飞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美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尹小飞未能提供,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参照《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鹤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华执行员  王 治执行员  阮晨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