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申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XXX与金美美、阮敏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XXX,金美美,阮敏,阮聪,阮捷,周方云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申字第17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美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聪。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阮捷。一审被告:周方云。申请再审人XXX因与被申请人金美美、阮敏、阮聪、阮捷、一审被告周方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浙温民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经审查,本院(2009)浙温民终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已于2009年9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12年8月31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XXX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再审申请,已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X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戴华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黛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