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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朝民初字第42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方根来与张先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42295号原告方根来,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先峰,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18号增1号。负责人杨振君,总经理。原告方根来(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先峰(以下简称姓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东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波,张先峰到庭参加了诉讼。人保东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4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皋路崔各庄乡政府路口,张先峰驾驶津xxxx**号车辆和骑电动车的我发生交通事故,我受伤。肇事车辆在人保东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峰、人保东丽公司赔偿误医疗费699.75元、误工费30600元、交通费915元,以上共计32214.75元。张先峰辩称:我是和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方车辆在人保东丽公司有交强险,应由人保东丽公司赔偿。人保东丽公司书面辩称: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50万元的三者险和不计免赔,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误工费,应根据原告实际减少的收入确定误工费标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4日6时4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皋路崔各庄乡政府路口,张先峰驾驶津xxxx**号车辆和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机场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先峰负主要责任。当日原告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就诊,经诊断为左侧内踝骨折,右小腿开放伤口,左肩部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原告住院治疗及右小腿伤口行清创缝合术,原告拒绝,医生建议原告休息一周。2013年7月31日、2013年8月29日、2013年9月23日、2013年10月24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均建议原告休息一个月。2013年11月25日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建议原告对症治疗,休息一个月。原告称其是木工,提交北京中戈时代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13年12月4日出具的证明,证明其月工资6000元,2013年7月24日后请假,休假期间工资停发,据此要求按照每天200元计算153天的误工费。原告提交580.34元医疗费票据,据此主张医疗费。原告提交出租车票、一卡通充值票据若干张,据此主张交通费。事发后,张先峰曾给付原告1300元现金。以上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等书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肇事车辆在人保东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人保东丽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张先峰按过错比例赔偿,因双方负事故的主次责任,本院确定赔偿比例为70%。医疗费,经本院审核为580.34元。误工费,对计算标准原告仅提交单位证明,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纳,按照北京市一般工资标准计算,计算时间,本院结合医嘱、原告的伤情和原告未按医生建议积极治疗的实际情况,确定为四个月。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的就诊情况酌定。张先峰已给付原告的1300元,本院作为其代人保东丽公司垫付的款项,由人保东丽公司直接给付张先峰。人保东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方根来医疗费五百八十元三角四分、误工费一万二千元、交通费五百元,以上共计一万三千零八十元三角四分(其中被告张先峰垫付的一千三百元直接给付被告张先峰,余款一万一千七百八十元三角四分给付原告方根来);二、驳回原告方根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零三元,由原告方根来负担二百五十七元(已交纳三十三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张先峰负担四十六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吴 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佳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