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一初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武民一初字第1774号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一初字第1774号原告潘某某。被告陆某某。原告潘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伟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12月17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玉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