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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文南北与庄应君占有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南北,庄应君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039号原告文南北,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祖国,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晓颖,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应君,男,194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荣,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文南北诉被告庄应君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文南北以被告对本案基本事实予以否认、原告需再收齐证据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南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南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文南北承担。代理审判员  舒智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