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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沛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徐德侠与杨传雷、吕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侠,杨传雷,吕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沛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徐德侠被告杨传雷被告吕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德侠诉被告杨传雷、吕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艳芹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传雷、吕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德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侠撤回对被告杨传雷、吕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德侠负担。审 判 长  马道文审 判 员  宋璐璐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战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