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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越秀区望鸣轩酒家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越秀区望鸣轩酒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地址:。法定代表人:杨喜中,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娇。被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望鸣轩酒家,地址:(1)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越环罚(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责令立即停止上述5台炒炉、1台6头炉、1台蒸柜、2台蒸炉、1台矮仔炉、1台平板炉、1台双头拉肠炉、1台中压炉、1台烧腊缸、2台炸炉和1台家用双头煤气炉的使用;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越环罚(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责令立即停止上述5台炒炉、1台6头炉、1台蒸柜、2台蒸炉、1台矮仔炉、1台平板炉、1台双头拉肠炉、1台中压炉、1台烧腊缸、2台炸炉和1台家用双头煤气炉的使用;二、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穗菁审判员  钟 涛审判员  周健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熊小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