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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催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杭州钢旺物资有限公司、严丽凤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钢旺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催字第60号申请人杭州钢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丽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钢旺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中,申请人杭州钢旺物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钢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杭州钢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申请人杭州钢旺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