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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王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桂阳法诉保字第31号原告谭某某,男。被告彭某某,男。被告王某某,男。在本院审理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桂阳县宝岭公园景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付给两被告的工程款385万元。原告谭某某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两被告彭某某、王某某在桂阳县宝岭公园景区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8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桂东审判员  曹文斌审判员  刘四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淑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