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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申请强制执行胡安兴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胡安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行非审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泥塝红黄路***号*幢。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支队长。委托代理人杨波,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胡安兴,男,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交执[2013]903034710101《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3年4月10日08时10分,被执行人胡安兴驾驶渝A0**85在G85收费站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3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交执[2013]903034710101《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给予其罚款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2013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渝交执[2013]第903034710101更正通知,将渝交执[2013]90303471010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落款时间2013年6月14日更正为2013年6月12日,并于2013年7月10日邮寄送达给了被执行人。2013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NO:032013001《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胡安兴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交纳3万元罚款,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4月10日,被执行人胡安兴驾驶车牌号为渝A0**85的车在G85收费站存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申请执行的渝交执[2013]903034710101《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作出的渝交执[2013]903034710101《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琳审判员 朱依德审判员 董莉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英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