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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商初字第0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张苏阳与江苏卡拉扬商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苏阳,江苏卡拉扬商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商初字第0084号原告张苏阳,男,。委托代理人孙高波,。被告江苏卡拉扬商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台北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沈自洪。委托代理人吴兆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苏阳诉被告江苏卡拉扬商务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苏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