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口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5-0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文武诉被告刘永春、龚婉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武,刘永春,龚婉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口民初字第330号原告:胡文武。被告:刘永春。被告:龚婉琴。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武诉被告刘永春、龚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文武于2013年12月17日以被告刘永春外出务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文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0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文武承担。审判员 陈阿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艳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