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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中法行终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曾秀容、曾彩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秀容,曾彩凤,曾石,莫建斌,曾国华,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莫琪忠,莫燕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肇中法行终字第7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秀容,女,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原审起诉人曾彩凤,女,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原审起诉人曾石,男,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原审起诉人莫建斌,男,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原审起诉人曾国华,男,汉族,住四会市江谷镇。原审被起诉人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四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吴耀飞,局长。原审第三人莫琪忠,男,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原审第三人莫燕妮,女,汉族,住四会市城中区。上诉人曾秀容因诉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人民法院(2013)肇四法立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请求判决四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我国有关政策,返还原江谷镇中华中路2路的房屋给曾九的合法继承人,并补发该房屋的所有权证。原江谷镇中华中路2路的房屋,经历土改和“文革”时期,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上诉人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处理正确。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恰当,程序合法,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启智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代理审判员  吕翠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