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终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王玉花与王锋、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王玉花,王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终字第1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陈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玉,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花,女,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经修麟,仪征市法院离退休干部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锋,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花、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仪征市人民法院(2013)仪新民初字第0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又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724元,依法减半收取362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刘文辉代理审判员 苏岐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