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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汉执字第52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四川军杨牧业有限公司与达州市新兴食品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军扬牧业有限公司,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汉执字第524-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军扬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宣汉县东乡镇项山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善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宣汉县胡家镇。法定代表人彭小红,该公司董事长。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汉民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四川军扬牧业有限公司饲料款86648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32.50元。本案在诉讼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宣汉县胡家镇新兴养殖场所有财产进行了诉前保全。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用其自有的位于宣汉县胡家镇滑山村五社新兴养殖场一楼一底办公楼一幢、猪圈圈舍十幢、原料库房一幢及其附属设施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军扬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四川军扬牧业有限公司另补偿给被执行人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人民币431300元清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汉县胡家镇滑山村五社新兴养殖场一楼一底办公楼一幢、猪圈圈舍十幢、原料库房一幢及其附属设施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军扬牧业有限公司所有清偿债务。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达州市新兴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汉县胡家镇滑山村五社新兴养殖场一楼一底办公楼一幢(面积:200平方米)、猪圈圈舍十幢(面积:2000平方米)、原料库房一幢(面积:400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光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