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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旌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蜀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15号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四川蜀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百度搜索“”